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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481民初854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侯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481民初854号原告侯某。被告王某。本院在审理原告侯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18日以双方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侯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侯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侯某承担。审判员  安培成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常久强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