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481民初854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侯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481民初854号原告侯某。被告王某。本院在审理原告侯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18日以双方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侯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侯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侯某承担。审判员 安培成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常久强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