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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323执170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田洋与邓传辉执行裁定书

法院

灵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璧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田洋,邓传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323执170号申请人:田洋,男,1971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被执行人:邓传辉,男,1976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2015)灵民初字第02861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2月18日向被执行人邓传辉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邓传辉立即履行给付申请执行人田洋30000元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邓传辉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划拨被执行人邓传辉存款31000元;二、本扣划裁定同时具有冻结被执行人账户的法律效力,冻结金额与扣划相同;三、冻结期限为一年,自冻结之日起计算。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 斯审判员 傅 勇审判员 王成利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 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