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瓦执恢字第388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李品田与董向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瓦房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品田,董向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瓦执恢字第388号申请执行人:李品田,男,1969年9月19日出生,满族,系农民,现住辽宁省瓦房店市。被执行人:董向阳,男,1956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系农民,现住同上。李品田与董向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瓦房店市人民法院于2010年7月16日作出(2010)瓦民初字第340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5年10月9日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查封被执行人房屋一处,待到期续封时,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现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瓦执恢字第388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被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王 馨执行员 王 志执行员 邹世刚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郭玉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