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1311民初112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7-03-29

案件名称

左沛迎与青岛阳光东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左沛迎,青岛阳光东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311民初1128号之一原告左沛迎,男,1963年9月2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郯城县。被告青岛阳光东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胶州市澳门路136号。法定代表人:庄锡东,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左沛迎与被告青岛阳光东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左沛迎于2016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青岛阳光东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00万元或查封其等值的其他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青岛阳光东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00万元或查封其等值的其他财产(查封财产详见查封清单)。二、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1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2年,查封不动产的期限为3年。需要续行冻结、查封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钱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被告履行义务后可申请解除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苏 光审 判 员  刘晓莉人民陪审员  亓本法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姜 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