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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14民初637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4-14

案件名称

姜鸿波与王亮亮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鸿波,王亮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14民初637号原告姜鸿波。被告王亮亮。本院在审理原告姜鸿波与被告王亮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姜鸿波于2016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姜鸿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宋承峰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任鑫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