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214民初637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4-14
案件名称
姜鸿波与王亮亮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鸿波,王亮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14民初637号原告姜鸿波。被告王亮亮。本院在审理原告姜鸿波与被告王亮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姜鸿波于2016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姜鸿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宋承峰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任鑫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