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民初字第03940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8-25
案件名称
李某甲与李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甲,李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初字第03940号原告李某甲,女,1980年8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安阳县磊口乡北磊口村。被告李某乙,男,1978年1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甲与被告李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甲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牛天海审 判 员 王明豪人民陪审员 徐 军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路文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