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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民初字第03940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8-25

案件名称

李某甲与李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甲,李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初字第03940号原告李某甲,女,1980年8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安阳县磊口乡北磊口村。被告李某乙,男,1978年1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甲与被告李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甲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牛天海审 判 员  王明豪人民陪审员  徐 军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路文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