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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郯执字第273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7-10-13

案件名称

冻结--杜粤娟裁定书

法院

郯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郯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斌,杜粤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郯执字第273号 申请执行人张斌,男,1982年生,汉族,住郯城县城南村,公民身份号码:371322198211050012。 被执行人杜粤娟,女,1975年生,汉族,郯城县广播电视局职工。公民身份号码:372822197504190020。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4)郯民初字第389号民事调解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杜粤娟在农业银行的帐户存款80000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张治森 二0一六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包德胜 郯城县人民法院 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 (2014)郯执字第273号 发往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郯城聚福园分理处 兹因,执行张斌与杜粤娟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关于:杜粤娟单位在你行6228481828658601672帐户的存款80000元,请暂停支付12个月(从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逾期或撤销冻结后,方可支付。 年月日 (公章) 郯城县人民法院 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 (2014)郯执字第273号 发往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郯城县支行 兹因,执行张斌与杜粤娟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关于:杜粤娟单位在你行6228231825203908167帐户的存款80000元,请暂停支付12个月(从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逾期或撤销冻结后,方可支付。 年月日 (公章) 郯城县人民法院 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 (回执) ()号 郯城县人民法院: 你院()号冻结通知书收悉。关于在我行的帐户存款应冻结元,已冻结元,未冻结元,原因 银行: 年月日 (公章) 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 拟稿纸 单位 执行二庭 拟稿人 XX强 打印人 包德胜 校对人 XX强 审 核 签 发 标 题 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4)郯执字第273号 申请执行人张斌,男,1982年生,汉族,住郯城县城南村,公民身份号码:371322198211050012。 被执行人杜粤娟,女,1975年生,汉族,郯城县广播电视局职工。公民身份号码:372822197504190020。 本院于2016年3月21日作出的(2014)郯执字第273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杜粤娟在郯城农业银行的存款80000元。现因申请人自愿撤回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杜粤娟在郯城农业银行存款80000元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张治森 二0一六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包德胜 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4)郯执字第273号 申请执行人张斌,男,1982年生,汉族,住郯城县城南村,公民身份号码:371322198211050012。 被执行人杜粤娟,女,1975年生,汉族,郯城县广播电视局职工。公民身份号码:372822197504190020。 本院于2016年3月21日作出的(2014)郯执字第273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杜粤娟在郯城农业银行的存款80000元。现因申请人自愿撤回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杜粤娟在郯城农业银行存款80000元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张治森 二0一六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包德胜 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 解除冻结存款通知书 (2014)郯执字第273号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郯城县支行: 事由:2016年3月21日(2014)郯执字第273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杜粤娟(单位)在你行(处)6228231825203908167帐户的存款80000元,现请解除冻结可以支付。 郯城县人民法院 年月日 (公章) 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 解除冻结存款通知书 (2014)郯执字第273号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郯城聚福园分理处: 事由:2016年3月21日(2014)郯执字第273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杜粤娟(单位)在你行(处)6228481828658601672帐户的存款80000元,现请解除冻结可以支付。 郯城县人民法院 年月日 (公章) 郯城县人民法院 解除冻结存款通知书 (回执) ()号 郯城县人民法院: 你院()号解除冻结通知书已收悉。关于单位在我行帐户的存款元,已解除冻结。 此复 银行 年月日 (公章)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