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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421执240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徐子全与刘水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仁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仁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子全,刘水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仁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421执240号申请执行人徐子全,男,生于1958年4月6日,汉族。被执行人刘水成,男,生于1963年6月8日,汉族。本院在执行(2015)仁寿民初字第1277号徐子全与刘水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刘水成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徐子全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被执行人应偿还借款50000元及利息,并负担诉讼费1050元的义务尚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仁寿民初字第127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本院将依法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超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