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112刑初24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7-06-25
案件名称
周春佳非法持有毒品刑事一审判决书
法院
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春佳
案由
非法持有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黑0112刑初24号公诉机关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周春佳,男,汉族,1984年4月20日出生于哈尔滨市,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阿城区。因吸食毒品于2015年6月19日被行政拘留15日,因涉嫌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5年7月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阿城区看守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检察院以哈阿检刑诉(2016)2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春佳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6年1月25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3月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姚广识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春佳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2月至3月期间,被告人周春佳从一网名为“妲己”的女子处购买甲基苯丙胺(冰毒)220克、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60粒。2015年6月18日16时许,公安机关在哈尔滨市阿城区和平公寓A栋1单元202室周春佳家中临时检查,从其家中缴获甲基苯丙胺128.09克,并在房间内查获电子称2台、塑封机1台、大塑料袋100个、小塑料袋500个及吸管97个,上述物品已被公安机关依法扣押,甲基苯丙胺已被收缴入库。经鉴定,周春佳的检测样本经胶体金发检测,结果呈阳性。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交了下列证据:1、书证案件来源、到案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毒品入库清单、现场检测报告等;2、证人毕某、钟某的证言;3、被告人周春佳的供述和辩解;4、哈尔滨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检验书;5、视听资料。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周春佳非法持有毒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春佳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无辩解意见。经审理查明,2015年2月至3月期间,被告人周春佳从一网名为“妲己”的女子处购买甲基苯丙胺(冰毒)220克、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60粒。2015年6月18日16时许,公安机关在哈尔滨市阿城区和平公寓A栋1单元202室周春佳家中临时检查,从其家中缴获甲基苯丙胺128.09克,并在房间内查获电子称2台、塑封机1台、大塑料袋100个、小塑料袋500个及吸管97个,上述物品已被公安机关依法扣押,甲基苯丙胺已被收缴入库。经鉴定,周春佳的检测样本经胶体金发检测,结果呈阳性。被告人周春佳于2015年6月18日在哈尔滨市阿城区被公安机关抓获。上述事实,有经过庭审质证、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1、案件来源及到案经过:2015年6月18日16时许,哈尔滨市公安局禁毒支队向阿城区公安局提供线索,在哈尔滨市阿城区和平公寓A栋1单元202室有人员吸毒。接警后,民警及赶赴现场,将涉嫌吸毒人员周春佳口头传唤至公安机关。2、证人毕某证言:2015年6月18日上午,我到我朋友周春佳家找钟某,钟某给我一个用矿泉水瓶和吸管自制的冰壶,说是烟让我吸两口,我也没多想就洗吸了两口,后被警察传唤至公安机关。我吸食的毒品是钟某让我吸的,我对尿液检测无异议。3、证人钟某证言:今天我在我朋友周春佳家用自制的冰壶吸毒,我吸食的毒品是周春佳提供的,我对尿液检测无异议。4、被告人周春佳供述:2015年6月18日,我和朋友钟某、毕某在我家中吸毒,在我家中查获的毒品都是我购买的,电子称、塑封机、分包袋都是我家的,我在聊天群认识一个女的,在她那里购买的毒品,一共买了220克冰毒,60粒麻古,她把毒品用饼干盒包装,通过快递公司送到我家中,我给往银行卡里存过钱,还以游戏币的方式充到她的游戏中我购买这些毒品就是留着自己吸食,有时也提供给朋友吸食,没有向他人贩卖过,我对公安机关对我家中毒品的鉴定结果无异议。5、哈尔滨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检验报告:在周春佳处缴获的白色晶体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重量为128.09克。6、行政处罚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毒品入库清单、现场检测报告、户籍证明、现实表现等证据附卷佐证。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春佳非法持有毒品,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其提供毒品共他人吸食,应从严惩处。被告人在庭审中认罪、悔罪、可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周春佳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7月4日至2028年7月3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王伟臣审判员 何静波审判员 魏景芳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周晓黎宋新磊本判决所依据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非法持有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非法持有鸦片二百克遇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