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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621民初1290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4-19

案件名称

金洪益与黄锦秀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洪益,黄锦秀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海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621民初1290号原告金洪益。被告黄锦秀。本院在审理原告金洪益诉被告黄锦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金洪益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金洪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洪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金洪益负担。代理审判员  陆晓丽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见习书记员  曹智梅附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