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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1421民初634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董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绥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绥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1421民初634号原告董某。被告李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董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董某于2016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李某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董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董某撤回对被告李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邮寄送达费80元,由原告董某承担。审判员  齐长东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杨江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