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1421民初634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董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绥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绥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1421民初634号原告董某。被告李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董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董某于2016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李某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董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董某撤回对被告李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邮寄送达费80元,由原告董某承担。审判员 齐长东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杨江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