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黔0628执保4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重庆腾鲁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中国第四冶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松桃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桃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谯某,重庆腾鲁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中国第四冶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黔0628执保4号申请人谯某,男,苗族,1983年11月10日出生,住重庆市秀山县清溪场镇。被申请人重庆腾鲁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松桃苗族自治县迓驾镇。法定代表人:漆甫端,系该公司负责人。被申请人中国第四冶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松桃苗族自治县迓驾镇。法定代表人:林铁生,系该公司总经理。申请人谯某与被申请人重庆腾鲁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中国第四冶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谯某于2016年1月19日向本院提起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本院对被申请人重庆腾鲁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被申请人中国第四冶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总工程余款中的86000.00元予以冻结,同时提供了现金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留被申请人重庆腾鲁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被申请人中国第四冶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总工程余款中的86000.00元。扣留期限为十二个月,从2016年3月18日至2017年3月18日止。申请人谯某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执行员 吴维常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 斌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