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12刑更388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曾宪甲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怀化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曾宪甲
案由
合同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2刑更388号罪犯曾宪甲,现在湖南省怀化监狱服刑。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10月10日作出(2012)佛顺法刑初字第189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曾宪甲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刑期自2011年12月31日起至2021年12月30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2年12月10日,经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佛中法刑二终字第33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湖南省怀化监狱于2016年2月25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减刑建议书认为,罪犯曾宪甲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减刑一年七个月,并提交了罪犯曾宪甲确有悔改表现的相关证据。检察机关对执行机关提请减刑建议及证据无异议。经审理查明,罪犯曾宪甲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累计获量化考核奖励130.9分。该犯本次缴纳罚金一万元,罚金已经全部缴清。在服刑期间因拖欠生产任务被扣考核分1分。上述事实,有减刑审核表、考核奖惩统计台帐、奖惩审批表、缴款书、管教干警证明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曾宪甲在服刑中,能认真遵守法律法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履行财产刑,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曾宪甲减刑一年七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20年5月3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傅元成审 判 员 黄丽霞代理审判员 陈红星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丁 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