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5刑更256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7-19
案件名称
徐自华犯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5刑更256号罪犯徐自华,现在重庆市渝都监狱服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9月11日作出(2009)朝刑初字第196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徐自华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4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机关执行。2012年6月19日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渝五中法刑执字第3255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2014年8月22日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渝五中法刑执字第3657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刑期至2018年9月8日止。执行机关重庆市渝都监狱于2016年1月20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重庆市渝都监狱以罪犯徐自华能认罪悔罪、听管服教,遵规守纪,认真学习,劳动改造较好,有悔改表现,提请减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一年。经审理查明,罪犯徐自华,在服刑期间,获记功三次。该事实有重庆市渝都监狱奖励审批表、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徐自华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获得记功奖励,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徐自华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蒋学文审 判 员 李 庆代理审判员 贾秀春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张霁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