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307民初2398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7-25
案件名称
张海涛与深圳前海钱程无忧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深圳市微商网络信息服务有限公司证券返还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海涛,深圳前海钱程无忧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深圳市微商网络信息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证券返还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07民初2398号原告:张海涛,户籍住址: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被告:深圳前海钱程无忧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贺正强。被告:深圳市微商网络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龙城街道龙城大道89号正中时代大厦A座1202室。法定代表人:贺正强。本院在审理上述原告诉被告证券返还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17日以各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理由充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海涛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348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曾纯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伍晖第2页共2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