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1024民初70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韩水荣与周宏睿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合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水荣,周宏睿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合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甘1024民初70号原告韩水荣,男,甘肃省庆城县人。被告周宏睿,男,甘肃省庆阳市人。韩水荣与周宏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6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海娟独任审判,于2016年3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双方当事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韩水荣诉称:原被告系朋友,2007年被告急用钱,向原告借款2.8万元,未出具借条,2013年4月10日,被告出具借条约定了还款期限,但未按期还款,2013年11月被告被拘留。现请求:1、被告归还原告2.8万元借款及逾期利息;2、被告负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周宏睿辩称:借款属实,借条是被告所写;因被告正在服刑,现无能力归还。经审理查明:韩水荣与周宏睿系朋友。2007年,周宏睿因做生意资金紧张,向韩水荣借款2.8万元,未出具借条,后韩水荣催要借款,周宏睿推拖未还。2013年4月10日,在韩水荣的要求下周宏睿给其出具借条1张:“今借到韩水荣现金贰万捌仟元整(28000元),借期至2013年5月5日,以前条据全部作废。借款人周宏睿,2013年4月10日”。到期后周宏睿未还款,2013年11月6日周宏睿被刑事拘留。2016年1月6日,韩水荣提起诉讼。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在卷证实,并经法庭当庭质证、认证,足以认定。1、当事人的陈述;2、韩水荣身份证复印件、周宏睿户籍证明各1份,证实原被告身份;3、借条1张,证实借款金额的事实。本院认为:周宏睿向韩水荣借款并出具借条,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双方之间借贷关系合法有效,韩水荣主张归还借款的理由成立,应予支持;庭审中韩水荣放弃对利息的追偿,本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由周宏睿归还韩水荣借款2.8万元。上述给付内容,限判决生效后10日内履行。如果未按判决规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0元,由周宏睿负担。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可从履行期满之日起二年内,向本院书面申请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海娟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段忆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