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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305行审97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淄博市临淄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与淄博昊达置业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淄博市临淄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淄博昊达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鲁0305行审97号申请执行人:淄博市临淄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住所地:淄博市临淄区。法定代表人:边继俊,局长。被执行人:淄博昊达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临淄区。法定代表人:王希国,总经理。申请执行人淄博市临淄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于2016年3月17日向我院申请执行淄博昊达置业有限公司城市管理行政处罚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申请执行人查明被执行人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于2014年3月15日在齐城路以南、闻韶路以西建设昊达新苑1号、2号楼房,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作出临执罚字(2014)第A03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叁拾日内改正,并处罚款人民币贰佰叁拾贰万(2320000.00)元。经审查查明,2014年4月14日申请执行人巡查发现被执行人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在齐城路南、闻韶路西侧建设昊达新苑1#-2#楼房,便于当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和《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接受调查(询问)通知书》,同时予以立案查处。2014年10月9日、2015年5月11日申请执行人先后向被执行人送达了两次《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之后又派执法人员对被执行人作了调查(询问)、检查(检测、检验、勘验)笔录,证实被执行人违法事实的存在。2015年6月12日申请执行人向被执行人作出并送达了临执罚告字(2014)第034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并告知被执行人有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被执行人未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6月19日就被执行人的违法行为作出并送达了临执罚字(2014)第A03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叁拾日内改正,并处罚款人民币贰佰叁拾贰万元,同时告知被执行人有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被执行人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提起行政诉讼,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2月3日向被执行人进行了催告,被执行人未履行限期改正和缴纳罚款的义务。另查明,被执行人在收到临执罚字(2014)第A03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向申请执行人提出了缓交行政处罚费的申请,首交壹拾万元,申请执行人扣除相应的数额后申请本院强制执行。本院认为,淄博市临淄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局所作临执罚字(2014)第A03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在行政主体、行政权限、行为根据和依据方面合法。被执行人在法律规定的期间内既不申请复议,又不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临执罚字(2014)第A03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中所确定的罚款2320000.00元中的2220000.00元及滞纳金2220000.00元。审 判 长  田晓辉审 判 员  高 飞人民陪审员  张 雪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赵立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