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482民初字第147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汝州市骑岭乡黄庄村第三村民组与被告张建国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汝州市骑岭乡黄庄村第三村民组,张建国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汝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482民初字第147号原告汝州市骑岭乡黄庄村第三村民组。诉讼代表人崔保欣,男,汉族,1971年11月25日出生。被告张建国,男,汉族,1954年10月12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汝州市骑岭乡黄庄村第三村民组与被告张建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汝州市骑岭乡黄庄村第三村民组于2016年3月9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张建国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汝州市骑岭乡黄庄村第三村民组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张建国的起诉,属于行使处分其诉讼权利的合法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汝州市骑岭乡黄庄村第三村民组撤回对被告张建国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汝州市骑岭乡黄庄村第三村民组负担。审判员 陈继征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宗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