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浙0327民初字1002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6-27

案件名称

谢红香与陈钦守、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岳阳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红香,陈钦守,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岳阳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327民初字1002号原告:谢红香。委托代理人:王俊,苍南县公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钦守。委托代理人:林华钟,苍南县求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岳阳市分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东茅岭办事处站前居委会(站前东路)。负责人:李勇,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郭永周,系该公司职员。本院在审理原告谢红香诉被告陈钦守、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岳阳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谢红香于2016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谢红香向本院申请撤诉,属自愿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谢红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谢红香负担。审 判 员 陈德广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代书记员 陈秋琴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