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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解民三初字第319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户某甲与户某乙、曹某某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户某甲,户某乙,曹某某,户某丙,李某甲,李某乙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解民三初字第319号原告户某甲,女,汉族,1969年3月30日出生,现住河南省焦作市中站区朱村工人村北会4号,身份证号:410803196903301020。委托代理人薛山林,焦作市中站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户某乙,男,汉族,1972年2月29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孙艳萍,河南星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曹某某,女,汉族,1934年4月16日出生。被告户某丙,男,汉族,1993年2月7日出生。被告李某甲,女,汉族,(未到庭)。被告李某乙,女,汉族,1958年6月3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户某甲诉被告户某乙、曹某某、户某丙、李某甲、李某乙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户某甲于2016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户某甲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户某甲撤回对被告户某乙、曹某某、户某丙、李某甲、李某乙的起诉。本案诉讼费640元,减半收取320元,由原告户某甲自愿承担。审 判 长  张党生审 判 员  程 明人民陪审员  田培武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王淑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