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单执字第711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贾祥礼与张全刚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单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单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贾祥礼,张全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山东省单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单执字第711号申请执行人贾祥礼,男,1970年出生,汉族,住单县。被执行人张全刚,男,1985年出生,汉族,系单县县委老干部局职工,住单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山东省单县人民法院(2015)单民初字第178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张全刚有工资收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张全刚每月工资元,直至扣满75010元止。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光纯审判员 刘善福审判员 胡新会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董国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