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525民初1015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5-13
案件名称
王永生与郑志忠、苏爱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永生,郑志忠,苏爱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永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525民初1015号原告王永生,男,1967年5月22日出生,汉族,住永春县。委托代理人刘裔顺,福建鹏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林志华。被告郑志忠,男,1967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永春县。被告苏爱英,女,1970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永春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永生与被告郑志忠、苏爱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郑志忠欲与原告私下达成和解为由自愿申请撤诉,系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永生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17元,减半收取58.5元,由原告王永生负担。代理审判员 罗洁青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李渊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