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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525民初1015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5-13

案件名称

王永生与郑志忠、苏爱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永生,郑志忠,苏爱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永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525民初1015号原告王永生,男,1967年5月22日出生,汉族,住永春县。委托代理人刘裔顺,福建鹏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林志华。被告郑志忠,男,1967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永春县。被告苏爱英,女,1970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永春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永生与被告郑志忠、苏爱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郑志忠欲与原告私下达成和解为由自愿申请撤诉,系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永生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17元,减半收取58.5元,由原告王永生负担。代理审判员  罗洁青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李渊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