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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2223执恢89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7-04-11

案件名称

李道德与扎赉特旗图牧吉镇乌鸦嘎查委员会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扎赉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道德,扎赉特旗图牧吉镇乌鸦嘎查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扎赉特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2223执恢89号申请执行人:李道德,男,汉族,66岁,农民,住所地扎赉特旗被执行人:扎赉特旗图牧吉镇乌鸦嘎查委员会,地址扎赉特旗法定代表人赵保权。本院于2016年9月18日立案执行的李道德申请执行扎赉特旗图牧吉镇乌鸦嘎查委员会合同纠纷一案,根据以发生法律效力的(2010)扎民初字第1797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扎赉特旗图牧吉镇乌鸦嘎查委员会应支付申请执行李道德案23,199.00元、执行费248.00元。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案外自行达成协议,申请执行人董连发、王洪祯撤回该案件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2016)内2223执恢89号案件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胡双虎二〇一七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霄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