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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12民初8369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4-30

案件名称

王翊平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翊平,陈家香,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12民初8369号原告王翊平,男,1984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静安区。被告陈家香,男,住上海市松江区新桥镇新北街XXX弄XXX号楼302室。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负责人吴军。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翊平与被告陈家香、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期间,原告王翔平于2016年3月18日以被告已支付赔偿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翊平撤回起诉。审判员  黄秉璋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徐杰云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五十条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