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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421民初439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4-30

案件名称

原告陈某某与被告民权县九天食品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民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民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民权县九天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421民初439号原告陈某某,男,汉族,1968年6月27日出生,住所地河南省民权县。被告民权县九天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民权县。法定代表人陈光岭,系公司经理。原告陈某某与被告民权县九天食品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此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原告请求判决被告民权县九天食品有限公司偿还借款45000元及利息21600元。本院认为,原告起诉必须有明确的被告即原告提供的被告姓名、住所等信息具体明确,足以使被告与他人相区别。本案原告起诉被告的送达地址查无此人,本院无法送达有关诉讼文书,故原告的起诉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陈某某的起诉。原告陈某某预交的案件受理费1465元,予以退还。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马绍瑞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 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