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208民初1358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7-03-22
案件名称
唐山市裕龙冶金轧辊有限公司与唐山市丰润区凯利达钢铁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山市裕龙冶金轧辊有限公司,唐山市丰润区凯利达钢铁有限公司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208民初1358号原告:唐山市裕龙冶金轧辊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遵化市西三里乡胡庄子村。法定代表人:刘玉江,董事长。被告:唐山市丰润区凯利达钢铁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小屯工业区。法定代表人:李连争,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唐山市裕龙冶金轧辊有限公司与被告唐山市丰润区凯利达钢铁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唐山市裕龙冶金轧辊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唐山市丰润区凯利达钢铁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30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由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唐山市裕龙冶金轧辊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唐山市丰润区凯利达钢铁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30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谷淑珍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石宝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