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113民初209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7-05-04
案件名称
莫某与吴某民间借贷纠纷2016民初209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莫某,吴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113民初209号原告:莫某,住广州市区。被告:吴某,住广东省佛山市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莫某诉被告吴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莫某于2016年3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莫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莫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62元,由原告莫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何成臻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陈 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