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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新密执字第74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钱正与樊战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钱正,樊战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新密执字第74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钱正,男,汉族。被执行人樊战营,男,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新密民一初字第901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钱正诉樊战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4年6月2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三日内履行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但其至今仍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樊战营银行存款200000元或查封、扣押、扣留、提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或收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厉永军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达理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