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0321民初785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5-17
案件名称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永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321民初785号原告王某某,男,汉族,甘肃省永昌县人。被告宋某某,女,汉族,甘肃省永昌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审判员 李超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