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14民特86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4-22
案件名称
王x1与王x3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14民特86号申请人王x1(精神残疾患者),女,1954年3月25日出生。监护人王x2,女,1958年4月10日出生。申请人王x3,女,1961年2月20日出生。2016年3月16日,本院立案受理了申请人王x1和王x3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的申请,依法由审判员张涛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王x1和王x3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纠纷一案,经北京市昌平区城北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解决,二申请人于2016年3月16日达成城北民调字(2016)021号《人民调解协议书》,协议书主要约定:一、位于昌平区x镇x号楼x单元x号,建筑面积77.59平方米,房产证号:【京房权证昌私移字第x号】,房产由王x1继承。王x3无继承权。该套楼房由李双喜名下变更到王x1名下。二、办理房产登记变更手续所需费用由王x1承担。2016年3月16日,王x1和王x3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对上述人民调解协议书进行司法确认。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王x1和王x3之间达成的人民调解协议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符合司法确认条件,应予确认。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确认申请人王x1和王x3于二○一六年三月十六日达成的《人民调解协议书》有效。人民法院依法作出裁定后,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员 张 涛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赵金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