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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523民初168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5-11

案件名称

王国与晁永生、陈淑琴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国,晁永生,陈凤琴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开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523民初168号原告王国,男,1984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开鲁县。委托代理人:包海英,系开鲁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晁永生,男,46岁,汉族,农民,住开鲁县。被告陈凤琴,女,47岁,汉族,农民,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国与被告晁永生、陈淑琴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国撤诉。案件受理费全额100.00元,减半收取50.00元由原告王国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于凤权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杨丽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