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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德执字第2198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4-0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许振俭与被执行人林永顺、涂碧兰民间借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振俭,林永顺,涂碧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德执字第2198号申请执行人许振俭,男,1965年7月13日出生,德化县人。被执行人林永顺,男,1972年12月29日出生,德化县人。被执行人涂碧兰,女,1972年11月7日出生,德化县人。申请执行人许振俭与被执行人林永顺、涂碧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德民初字第54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1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偿付借款10万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23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上述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至今未履行。经查证,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延期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德民初字第54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钟德才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赖丽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