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芜执字第00596-4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陆云兰与芜湖和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才华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芜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陆云兰,芜湖和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才华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芜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芜执字第00596-4号申请执行人陆云兰,女,1989年5月16日出生,汉族,职工,户籍地江苏省兴化市。被执行人芜湖和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县。法定代表人张才华,董事长。被执行人张才华,企业主。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芜民一初字第00103号民事判决书及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芜中民二终字第00202号民事判决书,由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17日,依法委托芜湖市金桥拍卖有限责任公司拍卖被执行人芜湖和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在芜湖县湾沚镇环城南路尚城国际5幢401号房屋。2016年2月29日苏宗木(身份证号码)以41.46万元的最高价竞得。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芜湖县湾沚镇环城南路尚城国际5幢401号房屋的所有权及相应的其他权利归买受人苏宗木所有,财产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苏宗木时转移。二、买受人苏宗木可持本裁定书到财产管理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郑 斌审 判 员 徐 忠代理审判员 陶静波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芮道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