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1004民初1053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6-27
案件名称
陈光玉与周良福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光玉,周良福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004民初1053号原告:陈光玉。被告:周良福。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光玉与被告周良福一案中,因被告已归还借款,原告于2016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光玉申请撤回起诉,系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正当合法,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光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光玉负担。代理审判员 乔亚琦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代书 记员 周颖颖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