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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004民初1053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6-27

案件名称

陈光玉与周良福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光玉,周良福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004民初1053号原告:陈光玉。被告:周良福。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光玉与被告周良福一案中,因被告已归还借款,原告于2016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光玉申请撤回起诉,系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正当合法,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光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光玉负担。代理审判员  乔亚琦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代书 记员  周颖颖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