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4刑终20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蔡小平开设赌场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九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蔡小平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4刑终20号原公诉机关都昌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蔡小平,绰号“水干鸡”,无业,住江西省都昌县。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2年11月1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7日被逮捕,2013年1月7日被取保候审。取保候审期间因传唤不到案,于2015年4月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7日被监视居住。又因违反相关法律规定被上网追逃,2015年9月15日被抓获归案,同年9月2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都昌县看守所。都昌县人民法院审理都昌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蔡小平犯开设赌场罪一案,于2015年12月31日作出(2015)都刑一初字第158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蔡小平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二万元。宣判后,原审被告人蔡小平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蔡小平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蔡小平申请撤回上诉的要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蔡小平撤回上诉。都昌县人民法院(2015)都刑一初字第158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克曙审 判 员 杜江星代理审判员 欧阳宇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宋采纭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