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鄂0602民初61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熊力劲、龙生菊与龙生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襄阳中心支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熊力劲,龙生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襄阳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602民初61号原告熊力劲,无业。法定代理人熊春明,务工。被告龙生菊,教师。委托代理人韩雪平,湖北志民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代为起诉、应诉、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调解、和解、申请执行、代收法律文书、代收钱物,代理退诉讼费等。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襄阳中心支公司,住所地:襄阳市高新区追日路汉北科技孵化园主楼1、2层。代表人阮俊华,该公司总经理职务。委托代理人刘华伟,湖北思扬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代为答辩、签收法律文书、提出各类申请、代为调解等。本院于2016年1月6日立案受理了原告熊力劲诉被告龙生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襄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3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熊力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元(已减半),由原告熊力劲负担。审判员  任齐耀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谭春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