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828民初1120-1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7-04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杨某某离婚纠纷解除保全裁定书
法院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828民初1120-1号原告刘某某,男。被告杨某某,女。委托代理人韩金,男,围场镇纪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故解除对夫妻共同财产骡子一匹、驴一匹、黄海金马304拖拉机一台、野马牌轿车一辆(车牌号为冀H1N9**)的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一百五十四条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原、被告夫妻共同财产登记在原告名下的野马牌轿车一辆(车牌号为冀H1N9**)的查封。二、解除对原、被告双方夫妻共同财产黄海金马304拖拉机一台的查封。三、解除对原、被告双方夫妻共同财产骡子一匹、驴一匹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王志文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铭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