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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625民初846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刘洪军与许红献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郸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郸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洪军,许红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郸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6)豫1625民初846号原告刘洪军,男,汉族,1952年5月20日生,住郸城县。被告许红献,男,汉族,1977年7月15日生,住郸城县。本院于2016年3月7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刘洪军与被告许红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以下协议:一、被告许红献自愿一次性偿还原告刘洪军现金200000元整,当庭支付完毕;二、原告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2150元,由被告许红献自愿负担。审判长  周新琦审判员  朱瑞生陪审员  王俊峰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苏彦坡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