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625民初846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刘洪军与许红献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郸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郸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洪军,许红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郸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6)豫1625民初846号原告刘洪军,男,汉族,1952年5月20日生,住郸城县。被告许红献,男,汉族,1977年7月15日生,住郸城县。本院于2016年3月7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刘洪军与被告许红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以下协议:一、被告许红献自愿一次性偿还原告刘洪军现金200000元整,当庭支付完毕;二、原告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2150元,由被告许红献自愿负担。审判长 周新琦审判员 朱瑞生陪审员 王俊峰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苏彦坡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