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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427民初652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8-15

案件名称

白永浩与杨振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永浩,杨振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427民初652号原告:白永浩。被告:杨振山。本院在审理原告白永浩与被告杨振山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意思表示真实、自愿,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白永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80元,减半收取240元,由原告白永浩负担。审判员  胡红勇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 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