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426民初637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4-05
案件名称
郭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夏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夏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426民初637号原告郭某。被告张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审理中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依法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孟 敏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洪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