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683财保15-1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张钦与杨建根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钦,杨建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
全文
河北省安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683财保15-1号申请人张钦。被申请人杨建根。本院于2016年3月8日作出(2016)冀0683财保15号民事裁定书,依法查封了被申请人杨建根驾驶的冀F号小型轿车一辆,现被申请人杨建根以现金4000元作为担保,请求解除对该车的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杨建根驾驶的冀F号小型轿车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王 梅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郑亚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