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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683财保15-1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张钦与杨建根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钦,杨建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

全文

河北省安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683财保15-1号申请人张钦。被申请人杨建根。本院于2016年3月8日作出(2016)冀0683财保15号民事裁定书,依法查封了被申请人杨建根驾驶的冀F号小型轿车一辆,现被申请人杨建根以现金4000元作为担保,请求解除对该车的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杨建根驾驶的冀F号小型轿车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王 梅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郑亚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