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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14执终322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张海英与黄静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海英,黄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津0114执终322号申请执行人张海英。被执行人黄静。案由:借贷纠纷申请执行人张海英与被执行人黄静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武民一初字第928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调解书规定履行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黄静给付执行款500000.00元,诉讼费4400.00元。本院受理后,向被执行人黄静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法律义务,但未履行。经查,被执行人黄静名下无车辆、银行存款等可供执行财产,有坐落在天津市武清区大王古庄镇英伦花园40-3-202房产。以上事实有谈话笔录、调查材料等有关证据佐证。现申请执行人张海英与被执行人黄静正在协商处理黄静名下房产,申请执行人张海英申请本案延期执行,已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津0114执322号执行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依法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程学江审判员  王建忠审判员  任树森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付国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