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705民初256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12-07
案件名称
汪良平与铜陵市虎山磁铁矿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良平,铜陵市虎山磁铁矿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狮子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705民初256号原告:汪良平,男,1968年9月9日出生,住安徽省铜陵县。被告:铜陵市虎山磁铁矿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狮子山区。法定代表人:周君。本院在审理原告汪良平诉被告铜陵市虎山磁铁矿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汪良平于2016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汪良平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汪良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46元,由原告汪良平负担。审判员 董彦峰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艺文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