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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191执00044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6-25

案件名称

吉林长电启泰物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于燕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吉林长电启泰物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191执00044号申请执行人:吉林长电启泰物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地址: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肖铁金,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于燕,女,汉族,1980年3月25日,住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申请执行人吉林长电启泰物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于燕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于燕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吉林长电启泰物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次终结(2015)长经开民初字第133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文军代理审判员  李 爽代理审判员  黄国丽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杨 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