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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221执161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6-03

案件名称

永吉县莲花砖厂与段云峰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永吉县莲花砖厂,段云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221执161号申请执行人永吉县莲花砖厂,住所永吉县。代表人赵树文,该砖厂经理。委托代理人房金龙,吉林省永吉县口前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段云峰,男,汉族,住永吉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永吉县莲花砖厂与被执行人段云峰(2016)吉0221执161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全部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本案终结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永吉县人民法院(2015)永民二初字第4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于  洪  军审判员 樊  明  鑫审判员 李    秋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国双(兼)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