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湘12刑更206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杨兴亮假释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怀化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2刑更206号罪犯杨兴亮,现在湖南省怀化监狱服刑。湖南省花垣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6月8日作出(2012)花刑初字第11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兴亮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九个月(刑期自2012年6月6日起至2019年3月5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4年7月29日,经本院裁定减刑一年(减刑后的刑期至2018年3月5日止)。执行机关湖南省怀化监狱于2016年2月25日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假释建议书认为,罪犯杨兴亮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予以假释,并提交了该犯确有悔改表现的相关证据。湖南省怀化市人民检察院对执行机关的减刑建议无异议。经审理查明,罪犯杨兴亮在服刑期间经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累计获量化考核奖励分103.3分;无严重违规记录,多次获奖加分;本次假释缴纳罚金人民币4000元,加上2014年7月减刑时缴纳的3000元,共计缴纳罚金人民币7000元。上述事实,有生效法律文书、减刑审核表、考核奖惩统计台帐、奖惩审批表、管教干警证明、罚金缴纳票据等证据材料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杨兴亮在服刑期间认真参加各项教育活动,完成生产任务,无严重违规记录,多次获奖加分,罚金已缴纳完毕,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杨兴亮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自假释之日起至2018年3月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荣华审判员  向松柏审判员  向淑莉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向玉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