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1102执91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尹永娟与贺州市八步区林业局资源行政管理-林业行政管理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贺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尹永娟,贺州市八步区林业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1102执91号申请执行人:尹永娟,女,汉族。被执行人:贺州市八步区林业局。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八步区。法定代表人:陈灵峰,局长。本院于2016年1月11日立案执行尹永娟申请贺州市八步区林业局林业行政许可及行政赔偿纠纷一案,根据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贺八行初字第19号行政判决书,被执行人应负担赔偿款15231元及案件诉讼费、评估费合计1284元,并承担执行费148元。本院已执行完毕,即作执行结案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贺八行初字第19号行政判决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先强审 判 员 廖 锋代理审判员 何 祁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容 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