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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椒执民字第4255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7-03-22

案件名称

顾岩君、徐志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顾岩君,徐志明,程美燕,郑卫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台椒执民字第4255号申请执行人顾岩君,女,1984年9月5日出生,住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被执行人徐志明,男,1974年8月17日出生,住台州市椒江区。被执行人程美燕,女,1983年4月26日出生,住台州市椒江区。被执行人郑卫明,男,1966年2月21日出生,住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申请执行人顾岩君与徐志明、程美燕、郑卫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28日作出的(2015)台椒商初字第323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顾岩君于2015年12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徐志明、程美燕支付借款本金70000元及利息,被执行人郑卫明承担连带责任。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本院已查封了被执行人郑卫明与他人共有的坐落于台州市纬五路399号房产,但上述房屋系担保人与案外人共有,一时无法处置。同时,本院查封了被执行人徐志明名下浙J×××××号奔驰牌小型轿车一辆,但该车辆目前下落不明,无法查扣处理。本院对有关金融机构及房管部门、车管部门进行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徐志明、程美燕、郑卫明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顾岩君以被执行人徐志明、程美燕、郑卫明目前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为由,于2016年3月18日向本院申请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顾岩君以被执行人徐志明、程美燕、郑卫明的财产一时无法处理,目前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为由,申请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15)台椒执民字第4255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叶再军审 判 员  许妮娜代理审判员  项旭锋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代书 记员  郭健谦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