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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202执29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分行与芜湖天远科技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姚云山、张丽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分行,芜湖天远科技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姚云山,张丽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202执29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分行,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法定代表人:吴红先,该行行长。被执行人芜湖天远科技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高新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姚云山,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姚云山,男,1954年12月29日出生。被执行人张丽萍,女,1960年4月29日出生。申请执行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分行与被执行人芜湖天远科技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姚云山、张丽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芜中民二终字第0058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芜湖天远科技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坐落于芜湖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房产对应的土地使用权。二、查封期限叁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赵仕伟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曹 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