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830民初905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4-06
案件名称
侍某与修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盱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盱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侍某,修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830民初905号原告侍某。委托代理人吴强,江苏昂格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修某。本院在审理原告侍某与被告修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侍某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侍某的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侍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侍某负担。审判员 丁德平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余洪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