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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830民初905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4-06

案件名称

侍某与修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盱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盱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侍某,修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830民初905号原告侍某。委托代理人吴强,江苏昂格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修某。本院在审理原告侍某与被告修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侍某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侍某的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侍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侍某负担。审判员  丁德平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余洪瑶